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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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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職災給付中,勞工因聽力受損而申請失能補助的金額占約4~8%的部分,為使勞工能在更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勞動部特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之1規定,提醒雇主需依規定執行。

 

300條之主要規定在規範噪音的定義如下:

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而300-1則是規範「聽力保護計畫」應具備之內容,對於員工人數大於100人之企業,因規定均需予以建置,以下為聽力保護計畫的必要項目: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噪音危害控制。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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