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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勞動部公告:預告「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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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補助辦法係為因應少子女化,為鼓勵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之雇主得以永續經營,並能持續友善照顧受僱者之子女而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條文援引及用語簡化,明定「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之簡稱為「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另考量受僱者養育子女之需求多元,為鼓勵雇主提供適切
協助,爰修正原規定之「托兒津貼」調整為「育兒補貼」。(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

二、為擴大鼓勵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服務,修正提高托兒設施已設置者、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以及修正為育兒補貼等之補助金額上限。另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人事費、營運費及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居家托育人員人事費等補助類型及金額上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本次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補助之調整,修正各補助項目應檢具申請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為因應補助事項執行之實務需要,並明確行政授權及委託之法源依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事項,依其性質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提升行政效率。(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前述條文中,最重要的是金額補助拉高,欲建置或已建置育兒服務的企業,皆可依照規定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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