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2
財政部令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財政部令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此次修正,重點在第四條之以下內容:「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茲舉一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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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情境
一位符合資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例如持有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首次來臺工作。
該年度(例如2025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滿183日。
全年薪資所得(已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淨額,或稱「薪資所得淨額」)為 新臺幣800萬元。
無其他扣除額或免稅額影響(為簡化計算,忽略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實務申報時需一併考慮)。
計算步驟
根據規定: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先計算超過300萬元的金額:
800萬元 - 300萬元 = 500萬元
超過部分可享免稅的金額(半數):
500萬元 × 50% = 250萬元(這部分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實際需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
800萬元 - 250萬元 = 550萬元
(或換算方式:300萬元 + 500萬元的半數 = 300萬元 + 250萬元 = 550萬元)
結果比較
無優惠時:需全額80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有優惠時:僅需55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相當於省下250萬元的課稅基數(依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計算,可節省數十萬元稅負,視稅率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