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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勞動部令 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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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將「職災報告書」所應填具的項目予以增加,前述職災報告書若含營繕工程之事業單位,共計需填寫以下十三項,其中「發生日期」、「停工日期」、「復工日期」為新增項目:

(一)事業單位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或景觀等工程,得不予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原事業單位行業別(無原事業單位者,以承攬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事業單位行業別載述)。
(七)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八)職災報告書(去識別化)。
(九)停工日期(經通知停工者)。
(十)復工日期(經通知復工者)。

 

營繕工程除揭露前項各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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