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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勞動部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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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核釋令係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所訂定「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之補救措施。
 

對於「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當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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