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8
勞動部函 加強監管高職災與高違規之廠場及工程執行計畫
勞動部於1/28日發函通告「加強監管高職災與高違規之廠場及工程執行計畫」,此一計畫主要針對「廠場」及「工程」發生重大職災知之事業單位予以加強控管。
就廠場而言,若有如下四種狀況即需予以列管: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自發生之日起前三年內,曾發生一件以上重大職業災害。
二、發生火災、爆炸災害,且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甲級災害規模,並經本部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
三、一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法令,經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累計達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第一類事業。
2.工作者人數達一百人以上。
3.自第三次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四、其他經職安署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者。
而所謂「重大職災」,則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為依據。亦即: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企業對於工作環境之安全與衛生賦有不可懈怠之責任,尤其是重大職災,更對勞工之生命安全發生巨大之影響。對於有「列管」必要之事業單位,應特予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