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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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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這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相關修法,放寬部分特定工廠登記轉換類型的業者申請引進移工的機會。修正的僅有第二點及第四點,重點如下:
1. 工作資格範圍略為縮減(刪除第11款)
2. 再次申請條件大幅放寬:新增「原一般工廠登記+擴大範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可再次申請的途徑(第二點第(四)款)
3. 文件要求同步調整:刪除舊的「受理申請證明」路徑,改要求附原登記+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更明確也更嚴謹

 

故而可知,新版第二點縮減了適用工作資格的款次(刪第11款),同時在再次申請條件上刪除部分舊路徑,並新增第(四)款,大幅放寬「原一般工廠登記+擴大範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可再次申請,屬於明顯的鬆綁措施。新版第四點之主要變更集中在「工廠證明文件」部分,新版分類更清楚、直接對應第二點的新增款次,並刪除舊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的「受理申請證明」路徑,改要求附上「原登記」+「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整體文件要求更一致且對應新放寬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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