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此次修正之重點,計為以下三點:
一、修正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下,或屬審查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九千元。
二、修正製造業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或屬審查標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新增製造業屬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就業安定費」數額隨級距與類別而有不同,雇主於聘僱襪及移工時,需記得此一必要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