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8
勞動部令 核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69條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 核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69條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函釋在說明「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可以「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本部補行申請」,如若補行申請的是「同一名外國技術人力」,以一次補行申請為限。
此外,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之期限,是「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所定期限之15日之內,也以一次為限。職是,雇主對於法定申請期限應該予以掌握,以避免補行申請之後續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