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
交通部觀光署令 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交通部觀光署令 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要求旅宿業者提供的實習津貼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最低工資標準,不過得扣除膳宿費。根據修正後之規定,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如欲申請外國籍學生來台實習,須向觀光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學生持核准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是否核發簽證,仍由駐外館處依職權認定。若涉及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安、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重大職業災害風險者,將不予受理。
觀光署指出,來台實習的外國籍學生,須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等相關科系,且就讀學校須列入教育部公告的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或為當地政府或認證機構認可的正式學校。學生至少須完成一學期學業,年齡須與學制相符,並具備基本中文或英文能力。在申請程序上,實習單位須於實習前備妥申請書、學生基本資料、護照影本、在學證明、實習計畫、在台行程表、實習效益評估,以及與學生就讀學校的合作證明等文件送交觀光署審查。實習計畫須載明實習內容、實習地點、指導人員、實習期間、住宿安排,以及獎助金或生活津貼等經費規劃。觀光署也明定,外籍學生來台實習的期間,不得超過其原就讀學制的一半,且以申請一次為限;若學生曾獲其他部會核准來台實習,其實習期間亦須一併納入計算。
為保障外籍學生權益,實習單位須依核准計畫辦理,不得任意變更內容,也不得變相增加實習時數、苛扣津貼、扣留護照或限制人身自由,並應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保險投保。實習期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原則上不得於晚間十時至翌日清晨六時實習,除非取得學生書面同意。此外,若外籍學生於實習期間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或工作,其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實習單位也須配合政府機關聯合訪視,並於實習期滿後核發實習證明,回報觀光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