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
勞動部令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草案公布後,經勞動部之持續審議,最終公告之修訂內容如下:
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保險人實務需求,增訂保險人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或專業機構、團體協助審核保險給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投保單位因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之投保單位承受。(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法律名稱修正,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四、增訂性騷擾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暫時停止職務期間,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五、增訂採行預收保險費機制之工會,如欠繳保險費累計月份達二個月以上時,不得繼續預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六、為保障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權益,強化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之責任,修正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七、配合民法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及實務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禁治產及身心障礙手冊之用語。(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
八、配合家事事件法規定以裁定確定死亡之時,修正死亡宣告裁定之用語及請領給付應檢附之書件名稱。(修正條文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
各公司應依其實際狀況,調整內部作業。本條例之全文,請參見勞動部網址如下:<https://www.bli.gov.tw/00064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