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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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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規定,雇主於接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轉換雇主程序及文件時,均應依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是以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之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資格及聘僱管理相關規定,移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予以明定,爰刪除本準則中階技術工作、第三類外國人之用詞定義,並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程序及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配合外國人入出境及管理業務,已移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爰原雇主行蹤不明時,地方政府僅須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外國人出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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