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0
內政部令 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令 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9條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修正,計有以下三項要點:
一、 增訂外國人之子女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得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延長其停留期間之規定 。 (修正 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攬才專法增 第十一條規定, 爰增訂得申請延期居留之對象 。(修正 條文第十條)
三、 配合僑民服役辦法第九條規定,刪除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作為僑民役男身分認定文件以及同辦法第三條規定 ,明定僑民役男返國居住達 一百八十三日須辦理徵兵處理, 爰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 條文第十九條)
是以,凡符合「外國人之子女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延期居留之對象」、「僑民役男返國居住達 一百八十三日須辦理徵兵處理」,需依照新修訂之辦法辦理在台居留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