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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增訂「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總統令:增訂「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本次增定、修訂職安法,特別聚焦於聚焦「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兩大項目之上,共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其主要修訂內容重點如下:
 
1.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
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營造工程,工程業主(事業單位)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須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督促施工者採取預防措施,以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2.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須實施風險評估並進行危害告知;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也須事先完成危害告知。
擴大共同作業防災管理,包括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進場管制。
各級承攬人須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管理義務。
若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業主須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責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
 
3.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專章)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
雇主須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
建立內部申訴機制;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勞工局)申訴,並有明確申訴期限及程序。
主管機關可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加強申訴人及協助者保護,禁止雇主不利處分。
 
4. 提高處罰額度
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以督促雇主積極履行防災責任。
 
5. 增訂違法公布事項
違法雇主除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等既有資訊外,新增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發生職業災害時,增加公布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眾監督。
 
本次修法旨在因應近年重大職災未明顯下降、營造業職災占比高,以及社會對職場霸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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