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9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核釋令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如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時,應由該自治機關之監督機構,亦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負責處理。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核釋令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如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時,應由該自治機關之監督機構,亦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