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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

 

本次勞工請假規則計修正第七條、第九條,以及第九條之一。並明定如下:

一、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並增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於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雇主負舉證責任;並定明雇主考核應有合理之綜合考量。

 

企業需因為此一請假規則之修正,並隨之修正公司內員工手冊中之請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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