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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本次修訂,主要係針對在台擁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於失業時請領失業給付、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於育嬰留停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述育嬰留職停薪津發給之規定,改為按日數比例發給,並定明被保險人得選擇累計滿三十日後,一併向保險人提出申請或分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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