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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7點附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

1141201 勞動部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7點附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職安法第32條計有以下三項:

一、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二、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此次修正,係針對第二項中之「訓練單位」相關要求而修正,凡提供企業職安相關訓練之機構,需特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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