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核釋令再度強調當勞工決定請「家庭照顧假」時,該假需併入全年度之事假計算,同時可以以小時為單位請假,雇主不得拒絕。「家庭照顧假」年為七日,以小時計則為56小時,受僱者一旦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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