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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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條文。
此次修正,主要有兩點,其一為約定提出申請育嬰留停的方式,重點為:「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 書面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其二為申請期間的長短與提出時間的議題,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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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 以二次為限。
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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