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令: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
勞動部令: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
此次修正之要點計有如下三條:
一、 修正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合併第一種及第二種粉塵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並以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二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值之二分之一為規定值。(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
二、 新增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製造、處置(含處理、置放)或使用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有「瘤」註記之化學物質。(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
三、 考量事業單位改善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所需工程控制及製程等之緩衝期,且配合容暴露標準所定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容許濃度之施行日期,明定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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