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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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內容,主要針對「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中之第二點及第三點的期間進行修正,請留意修正後之容為「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引進。以條文重點:
(2)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經認定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之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規定生效前,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且經認定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者,雇主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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