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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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而前條所謂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1條所規定之事業: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基於以上之規定,事業需替遇有職業災害之「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進行通報,而通報之表格則隨需要由勞動部以行政命令,通知事業單位依據最新之規定進行通報。上回修正之日期為104年4月14日,也係於當日,將通報之表單名稱改為:「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表」。

 

此次修訂於114年11月1日起生效,既修改以下四處:
(一)災害類型:屬上下班交通事故,增列勾選「有違反交通法規」。
(二)是否住院:增列選擇住院情形及是否出院資訊。
(三)增列「聯絡電話」:以利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聯絡職災勞工或其家屬。
(四) 增列「職災發生地點」:供本署派案予該管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提供服務。

 

凡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1條所規定之事業,自即日起即應依據最新之表單通報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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