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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115年4月1日生效

勞動部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115年4月1日生效。

 

本核釋令之內容在提醒雇主,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十年」之外籍移工,其工資就要納入舊制準備金提繳總額計算。以是,凡企業有「中階」之外籍勞工,因停留時間放寬,即很有可能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超過十年,因而需要事業單位將彼等之工資納入舊制準備金計算。

 

勞動部隨即余同日針對以下題目:「是否所聘僱之藍領移工工作年資達10年時,雇主即須一次補足自受僱日起迄今之退休金至勞退準備金專戶?」提出答案,其中重點在第五點,也就是當移工朋友在同一雇主服務滿十年時,企業即需提撥該移工之「舊制」之退休金,並且「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工作年資」。既然起算日期為「受僱日起」,退休金也即需於「受僱日起」起算,一次性補足。請連結勞動部之網頁,參看此一問題之全部解答: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302/2312/85959/

 

以上為在同一雇主服務超過十年之移工提撥退休金為法定義務,提醒企業需特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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