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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32條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32條修正草案

 

本修正案係針對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雇主,得依修訂之規定(人數比例與資格)申請外國人,是以修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其中最重要者為增加第32條第三項之規定:
(三)符合審查標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者:均達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以上。

 

因增列前項條款,因此外國人之核配之人數比例,也相對增加計列第三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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