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草案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原有內容為:
1.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2.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3. 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新修訂之法案則將前述勞工代表(勞工直接舉者),將連任人數比例予以放寬,不受比例之限制。但若是由工會選出者,則維持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限制。同時,也給予工會自主之決定權,若工會同意,也不受連任人數比例之限制。
點閱人數 :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