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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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六條草案
勞動部 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六條草案。
此次修正係為因應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新增受僱者如有少於三十日需求,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合併計算不超過三十日之規定,被保險人可以更加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制度,並兼顧就業保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保障被保險人無工作收入期間基本經濟生活之目的,爰擬具本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之規定,將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改為按日數比例發給,並明定被保險人得選擇累計滿三十日後,一併向保險人提出申請或分次提出申請,以簡化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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