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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草案。

 

此次修正,最重的係為第二條之修正,先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同時也規定:「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此次修正草案,將育嬰留停之請假「彈性」大幅放寬成「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

 

此外,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如其未及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此一文字表明,若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等因素而需受雇人親自照料時,可以以「育嬰留職」為請假事由,向雇主申請請假,不需再如以往以個人之「事假」或「年假」等方式進行。惟需留意,「育嬰留停」期間,雇主本身無須給付工資,但勞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資訊請參看網址如下:https://www.bli.gov.tw/0015022.html

 

第二條之預定修法文字如下:

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六個月以上:無次數限制。
二、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三、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於十日前提出。
二、前項第三款情形: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如有突發情形不及提出,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受僱
者辦理申請手續時,或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後,雇主得要求其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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