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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申請書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申請書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此次修訂,純就「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中之申請書表進行修正,相關書表內容請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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