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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修正「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法規之修正要點計有如下三點:
一、增訂新化學物質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者,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考量現行規定之緩衝期限已過,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亦即,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更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外,第六條之「免申請規定」免申請條件放寬,改採由「勞動部」與「環境部」共同審查、統一窗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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