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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之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一案

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之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一案。

 

勞動部7/30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第五項,並加入以下兩款「但書」內容: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
一、為第一項但書規定特殊情形者,於原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
二、因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於原轉換作業期間屆滿翌日起於轉換之資訊系統自動延長轉換。

 

其中「因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係屬何故?勞動部於今日(8/1/2025)以函文做出解釋(參見附件說明二之第二點)。凡歸屬於以下五點者,屬於「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

1.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2. 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或主動檢舉雇主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73條第3款之聘僱關係終止,而廢止聘僱許可。
3. 雇主因關廠歇業、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進行解僱或有減班休息之情事,依本法第59條規定申請外國人轉出者。
4. 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且同意自動延長轉換者。
5.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認定超出核配比率上限,或有可歸責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若符合上述條款,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請參見附件函文第三點),亦即移工於轉換雇主期間,可以留台總計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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