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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病症及病況,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病症及病況,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七月三十日修正,其中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容為「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此一公文即係針對前述「病症及病況」做出解釋。請大家自行參看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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