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二、第29條附表31140730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二、第29條附表3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二、第29條附表31140730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二、第29條附表3。
為因應政府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 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等相關規定,此次「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計有以下四項修正:
一、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 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 第八項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且得跨業承接外國人。(修正條文第七條 及 第八條)
二、新增 因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 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於轉換之資訊系統自動延長轉換作業期間,以確保外國人基本工作權益並穩定勞動市場秩序。 (修正條文第 十一 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新增款次,酌修相關 條文款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條附表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修正國家語言用語。(修正 第十三條附表一 及 第二十九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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