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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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0條附表4、第62條附表13、第63條附表13之1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0條附表4、第62條附表13、第63條附表13之1。
為配合政府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有關規定,此次「工作程序準則」之修正要點計有以下五點:
一、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三、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資格。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附表四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修正 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項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有關 國家語言 相關文字 。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附表四、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 、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五、 修正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 之訓練課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 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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