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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此次「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計有以下六項修正:
一、 為維護外國人個人資料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其名冊等相關資料後,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辦理國內招募應依第十八條或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 被看護者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得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雇主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 雇主以被看護者年滿八十歲,而須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台灣就業通系統)刊登一定期間求才廣告之國內招募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五、 雇主於辦理招募本國籍勞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有要求專長或資格者,於招募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亦應有同等要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亦應依第十八條或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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