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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預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

勞動部 預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

 

政府於今年四月十一日發布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其中已經四類粉塵中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合併為一項,而不再使用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之名稱。此次「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之修正,及依據前項發布修正之暴露標準,將「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中之粉塵第一類與第二類合併為一項。此外,亦依據暴露標準之施行日期,將,將「認定標準」之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此外,此次「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之修正,亦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含有「瘤」字之化學物質,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勞工從事製造、處置(含處理、置放)或使用「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附表一有「瘤」註記之化學物質。主因係:年輕族群對於致癌性物質有較高之感受性,較易產生基因變異之表現,是以特別予以保護。但為若是以「教育或職業培訓為目的,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低於容許濃度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在粉塵的定義上,同時亦有四項改變:
1. 過往「可呼吸性粉塵」係指可透過離心式或水平析出式等分粒裝置所測得之粒徑者」,現將之改成:「係指會進入無纖毛呼吸道之粉塵。」其中「分粒裝置」測得之粒徑予以移除。
2. 過往 「總粉塵」係指未使用分粒裝置所測得之粒徑者,現將之改成:「係指在某一特定體積空氣中,懸浮在空氣中之全部粉塵。」將「未使用分粒裝置」之要求予以移除。
3. 過往「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係指石英、方矽石、鱗矽石及矽藻土等四種,現將之改成:「係指石英、方矽石、鱗矽石。」其中「矽藻土」已經予以移除。
4. 過往「石綿粉塵」係指纖維長度在五微米以上、長寬比在三以上之粉塵,現將之改成:「係指纖維長度在五微米以上,直徑小於三微米,且長寬比在三以上之粉塵。」多出「直徑小於三微米」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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