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農業部審查農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民身分與經營規模認定更明確
1.修正後明確區分申請人身分(農民、農民團體、具經營事業單位)與檢附證明文件。
農民如無農保,需檢附:
農產品全年銷售額達新臺幣 25 萬元以上,或農產品銷售額達 25 萬元+生產資材投入 15 萬元以上,並附切結書。
2.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姻親)之銷售/投入金額可合併計算。
二、土地使用條件與輪作機制加強審查
每筆土地需提供申請前一月內現場彩色照片(外部全貌+栽培狀況),並加註地段地號與作物類別。
若土地為租用,租期須達申請日起 3 年以上;若為公有地、國營事業用地未達 3 年者,須註明具「優先續租權」。
採行輪作者若土地現況非目標作物,須提供過去三年完整輪作證明、空拍圖、或農業補助、保險等客觀文件佐證。
三、經營規模門檻與作物類別明確標準化
各作物之最低生產面積/出貨量規範清楚列出(如蔬菜需達1公頃、果樹2公頃、芽菜每月4,000公斤以上等)。
水稻非開放項目,即使輪作亦不得指派移工從事水稻栽培工作。
若雇主作物混作未達門檻,仍須申報並納入申請範圍。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優點:
1. 更易判斷自身是否具備引進資格。
⚠️缺點:
1. 小農或無農保者需準備更多文件,作業時間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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