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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自即日生效。

 

此一實習要點係因為國內缺工之因素,因此交通部於113年10月公布此一要點以爭取「實習生」於我國從事相關行業。考量原本所定義之「旅宿、餐飲或觀光相關科系」過於狹隘,故而此次修正,將之擴大至「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等科系。以下為主要之修正重點:
1. 實習科系範圍擴大:原限3類科系,現增至7類。
2. 審查程序更嚴謹:新增6份申請文件、加入申請次數限制。
3. 明確法律責任:新增保險、懲處、費用負擔與法律責任條文。
4. 行政執行更具依據:新增附表統一懲處期間標準。


以下為此次修正之所有細節:

條文 舊版內容【113.10.15】 新版內容【114.07.11】 差異說明
實習同意函 核准函 用詞修正,提升法律明確性
限於旅宿、餐飲或觀光科系學生 擴大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等科系;新增「至少完成一學期學業」要求 大幅擴增實習資格條件
共8項申請文件 增為14項,新增如「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核准房間數」、「餐飲設施座位數」、「勞保人數資料」等 新增更多文件審核要件與格式細化
僅限制「不得超過學制1/2」 新增「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與「須合併計入經濟部許可之實習期間」 強化申請次數與實習期間管理
無此條文 新增:「實習單位應為外籍實習生投保適當保險」 保障實習生基本權益
無此條文 新增:如有重大違規、未如期通報或文件不實等,將撤銷核准並禁申請3個月至2年 明定懲處機制,強化單位責任
無此條文 新增:如實習核准遭撤銷須遣返,費用由實習單位負擔 責任歸屬明確化
無此條文 新增:當地國或我國駐外館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尊重國際法規與個別國家安排
附表 無附表 新增附表:針對第八點之懲處,依違規次數區分處罰期間(3個月~2年)

量化處罰標準,提高執行一致性

 

【客戶端優缺點影響】 

✅ 優點
•外國人及旅館業自身是否具備聘用及引進資格。

⚠️ 缺點/挑戰
•明確需求應備條件,需嚴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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