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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觀光署令: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自即日生效。
此一實習要點係因為國內缺工之因素,因此交通部於113年10月公布此一要點以爭取「實習生」於我國從事相關行業。考量原本所定義之「旅宿、餐飲或觀光相關科系」過於狹隘,故而此次修正,將之擴大至「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等科系。以下為主要之修正重點:
1. 實習科系範圍擴大:原限3類科系,現增至7類。
2. 審查程序更嚴謹:新增6份申請文件、加入申請次數限制。
3. 明確法律責任:新增保險、懲處、費用負擔與法律責任條文。
4. 行政執行更具依據:新增附表統一懲處期間標準。
以下為此次修正之所有細節:
條文 | 舊版內容【113.10.15】 | 新版內容【114.07.11】 | 差異說明 |
---|---|---|---|
二 | 實習同意函 | 核准函 | 用詞修正,提升法律明確性 |
三 | 限於旅宿、餐飲或觀光科系學生 | 擴大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等科系;新增「至少完成一學期學業」要求 | 大幅擴增實習資格條件 |
四 | 共8項申請文件 | 增為14項,新增如「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核准房間數」、「餐飲設施座位數」、「勞保人數資料」等 | 新增更多文件審核要件與格式細化 |
五 | 僅限制「不得超過學制1/2」 | 新增「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與「須合併計入經濟部許可之實習期間」 | 強化申請次數與實習期間管理 |
七 | 無此條文 | 新增:「實習單位應為外籍實習生投保適當保險」 | 保障實習生基本權益 |
八 | 無此條文 | 新增:如有重大違規、未如期通報或文件不實等,將撤銷核准並禁申請3個月至2年 | 明定懲處機制,強化單位責任 |
九 | 無此條文 | 新增:如實習核准遭撤銷須遣返,費用由實習單位負擔 | 責任歸屬明確化 |
十 | 無此條文 | 新增:當地國或我國駐外館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尊重國際法規與個別國家安排 |
附表 | 無附表 | 新增附表:針對第八點之懲處,依違規次數區分處罰期間(3個月~2年) |
量化處罰標準,提高執行一致性 |
【客戶端優缺點影響】
✅ 優點
•外國人及旅館業自身是否具備聘用及引進資格。
⚠️ 缺點/挑戰
•明確需求應備條件,需嚴謹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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