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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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此次修正,係將第二點中,第八、第十、第十一項之日期予以修正,修正內容大要如下:
1. 第二點第八項:從事外展農務服務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之證明文件
2. 第二點第十項: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之證明文件
3. 第二點第十一項:從事營造(附表九之一)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九十日內…之證明文件
請大家惠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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