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第二點之修正,係將第二點中,第四、第五、第六之日期予以修正,修正內容大要如下:
1. 第二點第四項: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之證明文件
2. 第二點第五項:從事中階技術農業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之證明文件
3. 第二點第六項: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九十日內…之證明文件
請大家惠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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