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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上一版之「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係於110年1月20日公布,五年後此次修正,著重於近五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職災,故而進行必要之修正。此次修正以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為主。其中最重要的修正細節如下:

第三點部分:

1. 細化重大職災:擴及相同危害作業、三年內二次以上職災則其他設施亦可停工
2. 增列火災、爆炸等事件後相關設施亦得停工
3. 明定「相同危害作業」、「具關聯性設施」定義(例如壓力容器、控制系統等)

第五點部分:

1. 若因未依規定操作致災,應附工作者職業安全講習證明
2. 應建置職安衛系統者,須提出預防與矯正措施,並確認其「適用性、適切性、有效性」
3. 職災分析資料新增「風險評估資料」

第六點部分:

新增:
1. 明確列出通知對象為業主、原事業單位與受停工單位之代表人或負責人
2. 明列四項審查重點:職災調查分析、不安全狀況改善、防止再發對策、風險評估資料
3. 明文規定會後「得告知審查結果」

 

企業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宗旨:「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提供合於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及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維護勞工之衛生安全。對於曾發生職災之企業,更應切實檢討,以避免再度發生。對於發生職災而無法自我完善調整之企業,「停工」便是最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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