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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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2、第29條附表3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2、第29條附表3修正草案。
以下為此次之修正理由:
為配合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並降低對於重症失能被看護者申請聘僱外國人照顧權益之衝擊,及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修正國家語言用語,爰擬具本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款且長照需要等級第四級以上或第四款規定條件之一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且得跨業承接外國人。(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新增款次,酌修相關條文款次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三條附表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附表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三、配合行政院核定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修正國家語言用語。(修正第十三條附表一及第二十九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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