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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雇主相關國內求才及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聘僱許可程序,依序多方意見後,原辦法中之部分條文已擬具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計有六項如下:
一、 為維護外國人個人資料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其名冊等相關資料後,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辦理國內招募應依第十八條或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 被看護者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得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雇主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 雇主以被看護者年滿八十歲,而須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台灣就業通系統)刊登一定期間求才廣告之國內招募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五、 雇主於辦理招募本國籍勞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有要求專長或資格者,於招募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亦應有同等要求。(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亦應依第十八條或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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