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 修正「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 修正「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明定移工確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未治療,或經確診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返國治療後應取得藥物明細、影像學檢查以及痰液檢查結果等三項資料,始可解除入國管制。罹患阿米巴性痢疾個案經廢止聘僱許可,則應取得治療證明,才能申請再次來臺工作。

(一)明定移工申請解除入國管制時,應檢附之結核病或阿米巴性痢疾完治(或治療)證明等醫療文件內容(第7題及第9題)。
(二)酌修部分文字及調整排版,並整併內容相近之問答題,以提升旨揭問答輯之易讀性(第1題至第6題)。
114年版強化:
明訂「聘僱許可核發日」為健檢計算起點(Q8)
印尼籍需額外實施,明定印尼籍第三類勞工須加做疫病問診/檢查(Q13)
麻疹/德國麻疹抗體處置流程明確化(Q23)

【對雇主的優缺影響】
✅優點:
1. 有利作業排程與風險控管。
⚠️缺點:
1. 接種與再檢可能影響到實際進工時間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27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