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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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修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附件
勞動部函 修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附件。
此次修訂係因應美國政府之關稅議題所導致我國企業與勞工進行協商,並達成「減班休息」(無薪假的另一種說法)時所需呈報庾正復的相關資訊。其中,主要修正的是「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之第三點,增列了以下文字:「應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及該協議書中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之勞工列冊,」亦即在勞工同意之前提下方可進行減班休息(勞工若不同意即需予以資遣)。同時,要將同意減班休息之勞工之聯絡資訊予以列冊呈報地方政府。
另外,「協議書」增列了「勞動部勞動力發署所屬分署 QRcode」部份,作為勞方與資方協商簽訂協議書之參考,同時表示「勞動部」對於企業與勞工簽訂進行減班休息協議書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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