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為避免危害性化學品造成職業災害,內政部訂定此一「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規範,以利企業有所遵循。此次訂定之規定,主要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以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訂定儲存於儲槽之「高壓氣體」(參見前項規則二至六條)。
企業運作如有前述有化學物品,需將「標示版」依據此一規範,將「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明確標示,以利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一併檢附「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供大家參看。
其中依救災風險等級,分別以紅色、黃色或藍色作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並依場所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標示之危害圖式數量。其中「顏色」部分,主要區別為:
一、高度救災風險等級:以紅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危害圖式包括火焰、圓圈上一團火焰、炸彈爆炸、氣體鋼瓶、骷髏與二根交叉骨圖式
二、中度救災風險等級:以黃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危害圖式包括腐蝕、健康危害圖式
三、低度救災風險等級:以藍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危害圖式為驚嘆號
就危害圖示部分,其規範為:外為邊長二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內為直立四十五度之正方形,邊長十四公分以上;圖式圖樣為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應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文字部分,其規範為:分類屬自反應物質、發火性液(固)體或有機過氧化物者,應於危害風險標示板右側以紅底白字分別標示。文字字體大小八公分以上乘以八公分以上,背板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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