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令 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此次修正,計有以下六項要點,請大家參看:
一、 定明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強制投保 單位 。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增訂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之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暫時停止職務期間,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十七 條)
三、 增訂採行預收保險費機制之 投保單位 ,如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月份達二個月 者 ,不得繼續預收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 三十六 條
四、 配合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條文修正,修正援引條文 條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五、 增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 。修 正 條文第 四十七 條 之一
六、 基於 實務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身心障礙手冊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及 第六十六條)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8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