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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生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自114年6月1日生效。

 

此一「罰鍰應行注意事項」屬於新訂定之規範,裁罰之審濁基準為以下四項:

(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二)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
(三)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
(四)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


同時,於附表中,明列三種「違反事實」如下:

一、事業單位拒絕提供本局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本局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雇主未依規定於每年二、八月底前申報勞工月提繳工資調整;未依規定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雇主提繳之金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提醒企業對於勞工退休金之提撥,應依法令規定進行,以免受罰。此項規定對於「拒絕提供勞工保險局查核所需的勞工名冊或相關資料」之企業,裁罰將自三萬元起跳,並按月連續處罰,直到改正為止。尤需注意若未辦理提繳申報,亦是「每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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