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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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令 訂定「環境部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環境部令 訂定「環境部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此作業要點係針對「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業者引進移工之需求而設置,申請者以下列業者為限: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申請者如同時具有前項二種以上之業別身分時,應擇一提出申請。申請者如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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