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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預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計有以下四項要點,相關文字細節請參看附件之修正內容:
一、因應國內勞工工作環境及相關事故案例,將未滿三噸塔吊及未滿三噸載人吊車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並訂定緩衝期使事業單位調適因應。(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一百六十八條)
二、因應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儲槽,於辦理風險評估審查已有相關方法可供依循,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因應檢查實務樣態,明確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吊籠之竣工檢查或變更檢查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九條)
四、明確鍋爐之竣工檢查項目。(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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